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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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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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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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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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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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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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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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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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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英文译名:CHINA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由爱好、支持和致力于高尔夫球运动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国高尔夫球行业从业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服务我国高尔夫球运动发展,促进群众高尔夫球和竞技高尔夫球全面发展,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贡献力量。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扬奥林匹克精神,积极参加国际高尔夫球交流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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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体育方针政策,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风、行纪建设,推动内部纠纷解决,履行和体现社会责任;
(二)推广普及高尔夫球运动。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运动员、教练员的教育培训,负责高尔夫球行业内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四)依照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组建、管理各级国家高尔夫球队,推荐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高尔夫球比赛与活动;
(五)发展和服务会员,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
(六)根据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行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行业反兴奋剂规则,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七)依法?;け净崦?、旗帜、会徽等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八)开展高尔夫球行业内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项目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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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会员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爱好、支持和致力于高尔夫球事业发展;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本会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赛事、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申请、承办本会组织的赛事、活动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获得本会资料和指导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申请、承办本会组织的赛事、表演、科研、培训、交流等活动;
(四)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重德守纪,维护本会各类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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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通过相关提案、决议;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指导、监督秘书处、分支机构工作;
(五)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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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等开发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峒迫嗽北匦虢谢峒坪怂?,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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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6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